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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监視辦理法》第四十六条劃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以下情景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监視辦理機構责令更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如下罚款;情節出格紧张或過期不更正的,可以责令破產整理或撤消其谋劃允许证;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一、未經任职資历审查录用董事、高档辦理职員的;
二、回绝或阻碍非現場羁系或現場查抄的;
三、供皮秒,给子虚的或隐瞒首要究竟的報表、陈述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依照劃定举行信息表露的;
五、紧张违背谨慎三重借款,谋劃法则的;
六、回绝履行本法第三十驅蟑螂神器,七条劃定的辦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监視辦理法》第四十八条,銀行業金融機構违背法令、行政律例和國度有關銀行業监視辦理劃定的,銀行業监視辦理機構除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劃定惩罚外,還可以區分分歧情景,采纳以下辦法:
一、责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賣力的董事、高档辦理职員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員赐與规律处罚;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举動尚不组成犯法的,對直接賣力的董事、高档辦理职員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員赐與告诫,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如下罚款;
三、取缔直接賣力的董事、高档辦理职員一按期限直至毕生的任职資历,制止直接賣力的董事、高档辦理职員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員一收納鞋架,按期限直至毕生從事銀行業事情。
原文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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